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从未签订书面合同,能否认定存在租赁关系?

0次浏览     发布时间:2025-04-03 07:29:00    

来源:山东高法

房东和租客因客观原因没来得及签订书面合同,但一直按约定履行各自权利义务,这种情况下能否认定双方存在租赁关系?

案情简介

2023年5月,王某将自己的房屋租赁给辛某居住,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。微信聊天记录显示,2023年5月双方就租赁涉案房屋进行协商,商定水费预交100元,电费预交200元,租金每月800元,押一付一,合同期三个月。2023年5月,辛某向王某转账1900元(租金800元、押金800元、水电费300元),后辛某分别于2023年6月、8月、9月、11月、12月分别向王某支付租金,并于2023年11月向王某支付水费197元。以上,辛某共计向王某支付租金5900元、押金800元、水电费497元,此后未再支付其他费用。

2023年11月,王某告知辛某应支付空调费用515.2元,辛某回复等下次发工资一起转。2024年1月开始,王某多次向辛某催缴租金,辛某表示同意支付,但一直未支付,后失去联系。王某于2024年3月到房屋查看,得知辛某已从涉案房屋搬走。

2025年1月,王某将辛某起诉至法院,请求法院判令辛某向其支付房屋水电费1036元;2.支付拖欠的房租;3.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。辛某辩称,双方从未签订租赁合同,不存在租赁关系,请求法院驳回对方的诉讼请求。

法院审理

法官审理后认为,王某与辛某之间虽未签订书面租赁合同,但根据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内容及转账记录可知,双方在微信中已对辛某租赁涉案房屋事宜进行了充分磋商,并就租赁期限、租金及押金支付标准、水电费承担的问题达成一致。王某与辛某已就租赁涉案房屋一事达成合意且开始履行,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租赁关系,双方之间的约定系真实意思表示,不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,应属合法有效,双方均应按照约定行使权利、履行义务。王某与辛某约定的三个月租期到期后,双方虽未达成新的约定,但王某同意辛某继续占有使用涉案房屋,辛某继续缴纳租金,双方原约定继续有效,租赁期限为不定期。关于王某要求辛某支付房屋水电费1036元的诉讼请求,根据双方约定,租赁期间的水电费应由辛某负担,王某称涉案房屋水电先使用后付费,其于2024年3月得知辛某从涉案房屋搬走,搬走后直至2024年6月才将涉案房屋再次出租,涉案房屋由三人合租,水电费的计算应由三人平分,结合王某所称及提交的证据,经审查2022年9月缴纳水费424.16元明显不属于辛某承租期间,不应计算在辛某应缴纳的水电费范围内。2023年6月至2024年4月期间,王某代缴涉案房屋水电费共计5436.16元,辛某承担三分之一应为1812.05元,扣除辛某已经缴纳的水电费,还应支付1315.05元,现王某仅要求辛某支付1036元,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,本院予以支持。关于王某要求辛某支付拖欠的租金,根据双方约定,辛某已支付租金5900元,尚欠租金2553元,王某同意以押金800元抵扣尚欠的租金,抵扣后辛某还应向王某支付租金1753元。

综上,法院判决辛某向原告王某支付房屋水电费1036元及拖欠的租金1753元。

法官说法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:“当事人订立合同,可以采用书面形式、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。书面形式是合同书、信件、电报、电传、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。以电子数据交换、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,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,视为书面形式。”本案中 ,双方因客观原因,没有签订书面租赁合同,但根据王某提交的聊天记录、转账记录等各方面证据,证明就租房事宜形成合意并持续履行,双方之间的系真实意思表示,不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,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租赁关系,双方均应按照约定行使权利、履行义务,因此王某的诉讼请求得到法院支持。

法官在此提醒:不管是租房还是从事其他生产、生活活动,要及时订立书面合同,及时保留沟通、转账等证据,以免自身合法权益遭受损失。

法条链接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,可以采用书面形式、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。

书面形式是合同书、信件、电报、电传、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。

以电子数据交换、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,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,视为书面形式。

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,尚未履行的,终止履行;已经履行的,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,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,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。

合同因违约解除的,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,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。

主合同解除后,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,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。

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,应当承担继续履行、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。

第七百三十四条 租赁期限届满,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,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,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,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。

租赁期限届满,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。

供稿:崔存星

来源:槐荫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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